查看原文
其他

上海二中院 | 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改判率为3.43%

2017-07-17 上海二中院 劳动合规实务




 

以下内容节选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回复本微信号"shezy2016"可获取白皮书全文。

上海二中院下辖杨浦、虹口、黄浦、静安、普陀、宝山、嘉定、青浦、崇明等9个区。


概要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基本情况

(一)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二)二审案件争议案由相对集中,复合诉请成为常态

(三)劳动者上诉案件在二审案件中占比较高,一裁终局制度分流效果明显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一)涉及外来务工人员案件占比较高

(二)群体性案件数量占比呈下降趋势

(三)适法统一工作成效明显

三、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 小微企业管理粗放、混乱

(二)劳务派遣纠纷用工流程有待规范

(三)部分劳动者诚信缺失应予警惕

(四)电子证据普遍化引发认证难题

四、相关举措及建议


正文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基本情况

2013-2016年,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概况如下:


(一)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2013-2016年,上海二中院连续四年案件受理数均突破了2,000件,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具体情况见下表图:


 

2013-2016年,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的前提下,单件案件的处理难度却有一定程度加大,主要表现为:案件调解撤诉率持续下降,劳动关系双方在纠纷中矛盾越发尖锐,法院调解工作回旋余地进一步缩小。除2016年因劳动争议案件总收案数增加,调撤数相应增加外,2013至2015年呈逐年递减态势。(见下表图)



(二)二审案件争议案由相对集中,复合诉请成为常态

2013-2016年上海二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争议案由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这三类。无论是审理二审上诉案件还是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单一诉请的情况极为少见,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往往提出两个以上诉请,法院审理难度加大。


 

(三)劳动者上诉案件在二审案件中占比较高,一裁终局制度分流效果明显

2013-2016年,上海二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由劳动者提出上诉的案件数为3,545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比重为38.16%;由用人单位提出上诉的案件数为2,666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比重为28.69%;双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数为317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比重为3.41%。表面上看,劳动者上诉占二审案件数比重较高,但结合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情况[注1]可知,一裁终局制度分流案件效果明显,大大提高了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效率。

[注1: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案件数为2,708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比重为29.15%。]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反映出以下特点:


(一)涉及外来务工人员案件占比较高

2013-2016年,涉外来务工人员案件比重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半数以上,且区域相对集中,主要来自劳动密集型企业聚集的嘉定、青浦和宝山等区。上述三个区的上诉案件数占上海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二审收案总数的46.71%。其中,涉及外来务工人员案件占绝对多数。


(二)群体性案件数量占比呈下降趋势

2013-2016年,上海二中院分别审结群体性案件41批共451件、42批共478件、38批共380件、37批共342件。群体性案件占当年审结案件的比重分别是19.96%、19.65%、17.24%、14.44%,该比重呈下降态势。涉案劳动者籍贯多集中在安徽、湖南、河南等以劳务输出为主的省份,相互之间往往存在较为密切的亲属关系、老乡关系,这些联系在群体性纠纷中容易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适法统一工作成效明显

2013-2016年,上海二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共改判226件,改判率为3.43%,发回重审案件为13件。该情况反映出两级法院在法律理解和适用方面存在较高的统一性,辖区内基层法院适法统一工作成效明显。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上海二中院四年中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数为108件,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总数比为3.99%,而驳回申请率高达58.82%。这表明,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总体质量较高,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审裁之间的衔接较为通畅,裁审标准进一步统一。


三、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 小微企业管理粗放、混乱

相较于成熟完善的大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管理体系、人才配置和资本方面仍存在着较大差距。部分小微企业为了节约用工和经营成本更是呈现出管理粗放、混乱的状态,导致劳动争议频发,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致诚信缺失。

一些小微企业面对较为高昂的用工成本和激烈的竞争压力,采取种种刻意规避法律的行为,以期降低用工成本。一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混淆聘雇关系。二是设立大量关联企业混淆用工主体。三是模糊工资标准逃避支付义务。四是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监管缺失。


2、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忽视建章立制。

实践中反映出大部分小微企业都没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甚或毫无制度,完全是依经营者的个人意志进行管理,导致劳动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预见性,双方极易产生争议。一是劳动纪律不规范。二是合同解除过于随意。三是创业初期权责分工不明确。


(二)劳务派遣纠纷用工流程有待规范

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数量约为2013年13件,2014年43件,2015年68件,2016年56件,近两年增幅较明显。引发劳务派遣纠纷的主要原因如下:


1、劳务派遣机构经营不规范、管理不严格。

有的劳务派遣机构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获取竞争优势,运营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例如,有的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以多支付报酬为条件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劳务派遣机构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能力较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2、被派遣的劳动者未局限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劳动风险,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派遣岗位也超出了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的范围。


3、被派遣劳动者以低收入人群为主,合法合理维权能力较弱。

被派遣劳动者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面对劳务派遣机构或用工单位侵害其权益的行为,难以通过合法渠道救济自身权利,聚众闹事成为他们首选的维权途径,成为群体性纠纷滋生的温床。


(三)部分劳动者诚信缺失应予警惕

有的劳动者在履约中缺乏诚信,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甚至有的劳动者在短短数年中涉及劳动争议纠纷几十起,成为名副其实的“职场碰瓷人”,让用人单位避之唯恐不及。劳动者在履约过程中缺乏诚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常见形式:


1、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骗取入职机会。

这些个人信息主要有学历学位证书、体检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工作履历等。例如,有的案件中,劳动者求职时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的学位学历证书。用人单位发现后,遂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不服,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过仲裁和诉讼,最终上海二中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诉讼主张,判决用人单位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利用从用人单位获取的商业信息牟取个人利益。

例如,有的案件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了用人单位的客户信息后,却私下向客户兜售其他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甚至自己开设同业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有的案件中,劳动者作为咨询顾问,通过用人单位经营平台获得客户信息后,跳过用人单位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并收取费用。


3、为获取双倍工资借故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让他人代签书面劳动合同。

例如,有的案件中,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多次催促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直至纠纷发生,从而主张双倍工资;有的案件中,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审查不严,书面劳动合同上劳动者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纠纷发生后,劳动者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


4、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隐瞒信息,为配偶、子女在用人单位安排职位,甚至“吃空饷”。

通常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任职,但出于降低职业道德风险的考虑,用人单位往往要求披露亲属信息,以便进行任职回避。如,有的案件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隐瞒信息,利用职务便利招录配偶、子女入职,甚至“吃空饷”,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败坏了职场风气。


(四)电子证据普遍化引发认证难题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进入诉讼,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部分。然而,因电子数据在存储、传输与复制的过程中可以被删改、破坏,天生具有不稳定与易篡改的属性,给法院的认定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一是无纸化办公造成劳动者举证困难。


二是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造成证据类型单一化。

例如,上海二中院在审理神州专车与专车司机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违纪行为、用人单位管理痕迹全部是公司后台的电子数据,劳动者否认所有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而公司方的电子数据平台亦是其集团内公司负责,且无其他类型的证据予以佐证,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一定困难。


三是微信、QQ等通讯软件主体认定存在困难。

人们在使用微信和QQ等通讯软件时往往使用虚拟名称,也没有被强制要求录入真实信息,导致原始数据调取十分困难。当事人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时,对方经常否认自己是涉案通讯软件的使用者,还需要提供证据一方进一步举证。


四、

相关举措及建议

(略)


(完)




*关注本公众号并回复xxkd可以获取最新一期《劳动合规信息快递》

*历史文章(点击文字即可阅读):

劳动合同法十年劳动法·供给侧 | 赌博 | 个人信息 | 上海工会 | 虚假病假 | 病假审批 |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 广东省简易劳动合同范本 | 上海最低月工资标准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调整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禁烟令·劳动合同解除 | 劳动合同法修改 |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 | 微信记录 | 公车私用 | 停工怠工 | 裁员/分公司解散 | 工会主席 | 职务侵占 | 职场性骚扰 | 带薪年休假 股权转让/停工怠工 |  社保审计  |  选举假工资  |  不定时工作制(三) |  不定时工作制 (二)  |   不定时工作制 (一)  |  企业解散  |  提前离职  |  加班时间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孝老假  |  就业歧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离婚vs.劳动关系  |  运动员劳动合同·社保·工伤  |  劳动争议解决  |  职业中暑  |  工资支付  |  解除劳动合同  ……

(关注我们可以持续获得文章推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